化工儲罐規(guī)范
1 、可能散發(fā)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、罐組、裝卸區(qū)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(fā)火花地點的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。
2 、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、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。
但受條件限制或有工藝要求時,可燃液體原料儲罐可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的階梯上,但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流入工藝裝置、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措施。
3、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。
4、 罐區(qū)泡沫站應布置在罐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區(qū),與可燃液體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。
5、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、液化烴、可燃液體的罐組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籬或茂密的灌木叢。
6、在可燃液體罐組防火堤內可種植生長高度不超過15cm 、含水分多的四季常情的草皮。
7、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嚴禁綠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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